关于对轮台县大型车辆和大型工程机械加强管控的公告
为全面加强大型车辆和大型工程机械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辖区道路通行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轮台县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大型车辆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将大型车辆和大型工程机械管控措施公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所指范围:大型车辆(核定载质量在2.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叉车、大型拖拉机等大型工程机械车辆)。
二、限行、禁行区域:团结路、青年路、迪那路、博斯坦路、文化路、都护府路、幸福路、塔里木路灯城区道路。
三、通行要求
如需进入上述禁行区域施工或从事货运工作的大型车辆需要使用单位、企业、商户提出书面申请,到轮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核办理《通行证》。
注:办理通行证时需携带使用单位或个体出具的书面申请(注明:行驶时间、路线、用途、车辆及驾驶员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1、大型工程机械需要到禁行区域作业的,需要单位或者企业出具使用证明,说明使用的设备和车辆的目的、时长、行驶路线报轮台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后,到轮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核办理《通行证》,根据通行证内规定平板车运输的限行时间、路线、范围方可进出禁行区域和路段作业,大型工程机械不得擅自离开施工地点区域。
2、各类大型车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外)、大型工程机械通过交通路时,取消办理《通行证》,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大型车辆驶入交通路前,必须检查车辆载货是否存在遗漏、抛洒情况,车身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必须覆盖篷布,不得带泥上路,严禁黄标车进入城区;
(2)通过交通路时,不得超速行驶、鸣笛、闯红灯,占道行驶、违法停车、遇行人时礼让行人,不得鸣喇叭;不得随意驶入其他城区道路,严禁超限超载;
(3)大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叉车)工程车辆通行时,必须使用平板车进行运输通行,不得中途装卸(装载机、挖掘机、叉车);
(4)大型车辆不得在交通路(县城段)临时停车,需快速驶离交通路(县城段),避免造成道路拥堵;
(5)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快速拍照事故现场,快速将车辆挪至安全区域,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因轻微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肃处理。
四、大型车辆和大型工程机械使用单位需加强车辆及人员管理,确保驾驶员与操作员必须与备案信息一致,且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需提前到交警大队重新备案。
五、供应国道沿线加油(气)站的危化品车辆严格按照要求申办通行证,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通行,其它危化品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在城区内通行。
六、针对未按规定办理通行证的车辆驶入禁行区域内的、不按上述规定要求通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轮台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996-4690193
轮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系人、电话:毕警官 13667557222
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996-4690198
办理通行证地点:轮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118办公室。
特此公告
轮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07月06日